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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2010-08-24 11:57 来源:科技质量处 作者:王敏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哈尔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哈尔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在哈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费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专利费用资助内容包括:
        1、中国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费、代理费)。
        2、国外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费、代理费)。
        第四条专利费资助金额如下:
        1、中国专利申请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2、中国专利申请的费用如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3、外国专利申请:发明专利2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5000元/件,每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国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4、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申请中国专利、国外专利费用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申请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已交纳申请费用;
        2、未获得政府专利资助资金的;
        3、申请专利资助应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以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中国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补贴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3、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或其他组织的,如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原件已入财务账的,则必须出示原件,审核盖章后返回,市知识产权局留存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5、专利申请如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申报的,必须提供与专利事务所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及专利事务所开具的正规代理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6、应提供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第七条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哈尔滨市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专利管理机关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审验后返回)。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组织一次专家对申请专利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确定审定结果,反馈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日期到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按补贴金额开具正式收据领取转帐支票,个人申请资助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签字领取现金。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不领取资助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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