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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0-09-08 11:58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责任编辑:admin 审核: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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