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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