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条例》支持企业独立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比例提高至70%。
《条例》将有利于促进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等6类项目,列为重点支持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成果转化。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可以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提高至净收入的70%。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留岗人员的人事关系。高校学生可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并设定一定比例,用于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责任编辑:李卓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