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改,近日,市国资委出台《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考核标准》,进一步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完成标准。
国企混改考核有“四条标准”:一是改革方案得到批准实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已按照规定程序得到批复,并已经实施完毕。二是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支付了职工经济补偿金。付清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经确认的职工内欠进行了偿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等相关费用进行了预留。三是在岗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新企业承认在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四是完成了原企业注销或新公司组建。
企业基本完成混改也有“四条标准”:一是改革预案得到批准;二是核实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与人社部门进行了沟通并经过了初审;三是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晰;四是明确了战略投资者,与拟投资者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框架协议。 (责任编辑:曹莹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