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暂行)》日前印发。根据办法,我市将围绕促进金融业“千亿百亿产业工程”实施,突出鼓励金融机构在投融资、税收、营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增量上的贡献。对在哈新设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以上机构,在我市购建营业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按其购建总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哈市将对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当年融资成本20%以内的大额投融资给予奖励。对引进保险资金参与哈市重大项目建设的,且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超过5亿元(含)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引进机构奖励。对机构发挥自身(集团)优势,争取总行或人民银行信贷规模以外的域外资金投入哈市的,按新增融资额的0.4‰给予奖励。对哈市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融资超过10亿元(含)的,按实际到位资金0.2‰给予金融机构奖励。
哈市将对推动哈市企业首发上市、挂牌成功的证券保荐机构,按募集资金投资哈市额度的0.5‰给予奖励。对推动哈市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等再融资和在哈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的政券保荐机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曹莹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