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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9-07-01 16:06 来源:中国黑龙江 作者:. 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管,主要服务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一、背景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管,主要服务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就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看,更是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优化股权和负债结构,帮助企业对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地方金融组织。

      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努力把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成发展规范、覆盖广泛、风险可控、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资本服务市场。

      二、《细则》的实施范围

      《细则》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细则》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唯一合法性。省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唯一合法运营机构名单,并报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省内其他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三、《细则》的具体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和主要监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现场和非现场等日常监管,牵头组织开展有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黑龙江证监局负责监管协同。二是明确市场运行相关主体具体职责。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活动,市场投资人限定为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职责办理登记、结算和查询业务,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培育、融资对接、调研、居间介绍等业务活动。三是明确业务范围。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信息展示、私募证券发行和转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以私募形式发行和转让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是明确支持政策。省政府及各市、县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申请新三板推荐业务试点,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是明确投资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运营机构的资金管理职责,确保市场内的资金安全。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80150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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