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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新区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盘点条例五大关键词
    2019-12-20 09:2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点击:
    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哈尔滨新区加快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哈尔滨新区加快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条例》共60条释放出五大关键词,就新区规划和土地利用、产业促进、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政务服务、人才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关键词一:先行先试
     
      《条例》明确,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区片区管委会)与新区管委会合署办公。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区的省级部分管理职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此外,《条例》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哈尔滨新区先行先试功能和制度创新定位,确定了一系列“特权”,比如:
     
      新区管委会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新区管委会应当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出对重大产学研项目协议出让管理办法,推行土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新模式。
     
      新区的土地收益,从2020年开始至2030年,全额留存新区。除此外还规定,以2017年为基年,从2018年开始至2025年,新区上缴省级和市级的税收和收费分成收入新增部分,全额返还新区。
     
      关键词二:产业促进
     
      《条例》明确,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特色国际文化旅游聚集区建设。制定哈尔滨新区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打造冰雪旅游、商贸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产品。
     
      《条例》规定,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区建设金融商务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金融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本在金融商务区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商务区设立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区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吸引投资机构和挂牌企业入驻金融商务区。
     
      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支持金融机构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境贸易的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业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关键词三:开放合作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区与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内陆港和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协同发展,推动新区与满洲里、黑河、绥芬河等重要口岸城市建立协作机制,加快航空、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运输枢纽功能性建设。
     
      《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快建设科技、金融、贸易、国际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对外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发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等对俄大宗商品和资源的国际贸易。鼓励企业在新区设立对俄事务工作机构,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对俄港口等物流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建立招商引资合作及利益分享机制,在对外开放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色国际文化旅游发展等方面加强协同协作,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四:绿色宜居
     
      《条例》明确,新区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实施环境功能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执行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宜居新城区。统筹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和相关基础设施,按照规划建设绿色廊道和公共绿地,地率达到38.9%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5.7平方米以上。
     
      应当建设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强化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向新区倾斜,逐步疏解江南老城区功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关键词五:优化环境
     
      《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应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批。此外,新区管委会还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先行开工。在项目完工前,办结相关许可。
     
      在人才服务方面,《条例》规定,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用人环境,机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不受身份限制,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职责、绩效核定,可高于同职级公务员工资待遇的1.5倍以上。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区创业就业。应建设人才公寓,面向各类型人才出租。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配建人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人才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百分之八十。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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