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意见》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解决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对于实体批发且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行业,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此外,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用品需求。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照相关规定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指导各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加大典当行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
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
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