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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工复产有补助!黑龙江发布农资生产企业补助实施方案
    2020-03-05 08: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点击: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备春耕所需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供应,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给予固定用工补助,具体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备春耕所需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供应,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给予固定用工补助,具体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备春耕所需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供应,确保春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稳固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给予固定用工补助,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对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省备春耕生产视频调度会议要求,在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前提下,引导推动农资生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保障春耕生产物资供应,吸纳农民就业增收,为农业再夺丰收、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补助时限与对象
     
      2020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纳入补助范围。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化肥等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化肥等生产企业指生产尿素、复合(混)肥、掺混肥、有机肥、水稻壮秧剂企业;
     
      2.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生产企业)等生产资质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
     
      3.生产的肥料产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并能够出具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肥料产品检测报告;
     
      4.肥料产品包装物规范,符合国家《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规定,没有夸大使用功能、误导农民的字样;
     
      5.近3年内企业无投诉,无不良信誉记录;
     
      6.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种子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种子生产企业指生产玉米、水稻、大豆、小麦、马铃薯种子企业;
     
      2.具有营业执照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
     
      4.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尚在有效状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农药类)、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2.信用良好,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按照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
     
      4.当地政府批准的企业复产复工文件,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复工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等有效用工证明。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三、补助标准
     
      对按时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用工人数进行补助,每使用1名工人补助企业2000元。对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执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拟定的扶贫有关政策,即:每吸纳1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在补助企业2000元基础上,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四、实施程序
     
      (一)县级组织申报。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复工复产的农资生产企业申请材料逐一核实并存档备查,核准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生产记录等有关情况。农资生产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随附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核准后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连同汇总后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踏查。
     
      (二)市级审核把关。市(地)对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4月5日前将本市(地)所属县(市、区)申请补助文件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级复核认定。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地)上报的申请材料等相关情况进行最终复核认定,认定结果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批复后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五、绩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政策兑现结束后,本市(地)所属县(市、区)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市(地)为单位形成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于5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联合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支持农资企业开复工作为应对疫情冲击、快速启动春耕生产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责任。县(市、区)作为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起补助项目核准、考核验收、资金监管等主体责任。市(地)要切实担负起工作推进、政策执行和绩效评价等总体责任。通过层层抓落实,环环抓推进,努力做到情况调度到位、落实责任到位、监督管理到位,确保补助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对享受政策主体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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