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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2-02 10:32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精神,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精神,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
     
      切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对本地重要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负总责。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应急调度响应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市(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保障范围。要密切关注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尤其是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上涨时,即使未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也要及时测算困难群众生活增支情况并视情形发放一次性补助,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及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
     
      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将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扎实做好春节期间优抚对象和困难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和生活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应将第一季度抚恤补助金在春节前发放到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加大低收入家庭认定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三、加大重点人群监测和救助力度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精准识别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救助。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预警监测,及时落实救助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遗漏。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走访排查,加强贫困残疾人、失能半失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高龄失能独居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坚决杜绝“漏帮”“漏保”“漏救”问题发生。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重点巡查露天广场、地下通道、闲置房屋、银行24小时营业厅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区域和部位,夜间及恶劣寒冷天气增加巡查频次。
     
      四、努力降低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为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以及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护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患新冠肺炎的困难群众、外地留在本地困难人员、留校困难学生等,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简化申请确认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暂缓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及时了解和掌握优抚对象和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和健康状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受疫情防控影响缺乏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要加强摸底排查、探视帮扶,做到妥善照顾、周到服务。
     
      五、扎实做好失业人员救助帮扶
     
      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开发消杀防疫、小区管控、人员排查、生活保障、卡点执勤等疫情防控非全日制临时社区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众。强化就业援助,通过精准摸排和数据比对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六、妥善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
     
      扎实做好冬春救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切实摸清受灾困难群众底数,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严格落实工作程序,精准核定救助对象,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依据受灾和困难程度区分4类救助对象,并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防止发生平均分配和救助标准“一刀切”等问题。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报批时间,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救灾款物发放进度,确保春节前救灾款物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加强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衔接,切实形成救助合力,编密织牢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网。做好冬春期间各类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会商研判,遇有灾害发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救灾款物保障,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积极推进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对需要过渡安置的,确保通过投亲靠友、自行租赁住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得到妥善安置。春季施工条件具备后,各地要积极支持受灾群众尽快恢复重建。
     
      七、全力保障特殊群体服务机构的安全有序运转
     
      进一步压实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增强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等特殊群体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分区分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从严从细排查整改消防、食品卫生、供暖等各类安全隐患,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机构冬季供暖保障,让保障对象住上暖屋子,坚决防止发生煤气、煤烟中毒和冻伤、冻死事故。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用药就医、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工作。要考虑各类服务机构全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精神物质生活都受到较大影响的实际,各级政府可对机构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消杀用品等给予适当补助,疫情后安排好机构人员补休工作。
     
      八、确保各项救助帮扶工作全面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用心用情解决好急难愁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守住民生底线,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上下互通、横向联动的协作机制,积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调动和整合救助资源,努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个案问题。要保证社会救助热线的畅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困难群众的求助得到有效解决。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打够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资金,坚决防止出现截留、挤占和挪用民生保障资金问题,及时足额将各类救助和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春节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关心关爱活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安心过年、温暖过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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