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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
    2021-02-22 09:56 来源:省政府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9〕33号)精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决定如下:
     
      一、推进审批服务集中办理。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进一步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健全市县审批服务部门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整合乡镇和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重点镇(含经济发达镇),在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可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各类执法机构、职责和队伍,大幅减少市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进一步推动力量下沉、重心下移。优化基层治理网格,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乡镇和街道可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现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支队伍管执法。除国家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意见。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程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四、积极稳妥推动赋权。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第一批赋予乡镇和街道39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统筹部署赋权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充分考虑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的基础上,指导乡镇和街道实现赋权事项“应接尽接”。目前不具备承接条件的事项,由原行使职权的部门继续行使。乡镇和街道与原下放职权的部门要理清职责边界,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和多头重复执法的问题。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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