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
    2021-04-25 09:2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 点击: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更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
     
      (一)持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按照同步指引、一表填报、合并办理、信息共享要求,持续压缩企业开办环节、时间和成本,在我省2020年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压缩至更少。在哈尔滨新区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等地域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社厅、公安厅、住建厅、营商环境局、税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加强部门间业务和技术协同,推进线上线下服务流程统一,健全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服务举措,实现企业开办网上申请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一次领取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发票申领即时办结,免费发放税务Ukey。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推广银行预约开户服务。加快“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移动应用开发,实现企业开办“掌上办”。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社厅、公安厅、住建厅、营商环境局、税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三)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特定领域和相关行业,最大限度推进“照后减证”、简化审批。〔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采取更大力度深化改革,将更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局、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芬河市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四)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实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依法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区域或限定性条件,并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经营场所和住所可以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对申请人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落实“政府定标准、企业或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立部门协同共治机制。〔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多元化退出。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公告时限由45天压减至20天(自然日)。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逐步建立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强制退出并重推进和互为补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社厅、商务厅、营商环境局、哈尔滨海关、省税务局及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
     
      (六)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承接并开展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加强发证产品事中事后监管,严守安全底线。推动化肥产品由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许可证书采用快递邮寄送达。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应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工作。督促黑龙江省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实施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有关政策要求,为外贸企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服务,优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办理时间;对已经取得国际或国外认证的产品,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检测认证结果,避免重复评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要求,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组织黑龙江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学)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第三方评价工作。指导黑龙江省优势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制度,强化平台支撑,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省营商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责任,完善部门间公示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各部门有效应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开展“双公示”工作。〔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多报合一”信息公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平台应用,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人社厅、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在事前监管环节制定实施相关领域准入环节的信用承诺制度,在事中监管环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各领域失信名单移出、取消失信信息公示、解除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限制的条件、程序和恢复权益等方面的信用修复制度。(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运用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管理手段,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各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失信惩戒。〔省营商环境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建立各领域信用风险分类规则,制定各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逐步做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以及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和预测预警。〔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有效落实重点监管。强化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实施分类监管。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公众聚集场所、重点时段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专项检查。推进直销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关于直销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等手段,强化协同监管。(中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综合运用约谈、告诫等行政指导措施,督促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注重发挥平台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营者规范发展、公平竞争。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提高监管合力与效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推进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联系点建设,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提升服务质效
     
      (十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办事不求人”。继续推进“办事不求人”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在积极做实市场监管领域“办理一照九证不求人”的同时,加速推进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不求人,实现“阳光检测”“阳光监管”“阳光执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药监局、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智能化水平。建立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维护和管理制度,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完善名称申报系统服务功能,优化用户体验。加强名称库与注册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丰富对申请人名称自主申报的告知提示内容,进一步减少对近似名称的人工干预,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探索“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提高登记管理效率。(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落实“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业务管理系统,在登记注册、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备案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方面,推进落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要求,细化政务标准化、规范化措施,完善线上咨询服务功能和线下邮寄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省市场监管局、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和自愿性认证“拉质量高线”作用,引导产品、服务提质升级。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开放质量检测实验室,为企业科研人员提供产品检验科研创新条件。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积极为市场主体提供标准信息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升审查专业化水平。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工作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社会参与的审查工作格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要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相关落实情况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12月25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