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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4-26 09:24 来源: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1号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贯彻
    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
    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现将《贯彻落实哈尔滨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关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方面
     
      (一)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1.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九条:“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税务登记和统计渠道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经营两个会计年度以上,合法存续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进行投资的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企业集团等企业。
     
      (3)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等良好)。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经营情况及公司在国内外同行业地位等情况,企业工商登记、纳税渠道、统计渠道等情况,企业融资使用情况和股东变动等情况)。
     
      (2)企业股权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投资合同复印件(盖章)。
     
      (4)投融资双方(或多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5)融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盖章)。
     
      (6)融资企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投资的决议。
     
      (7)融资企业提供工商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8)融资企业本次增资后的章程修正案、完整版公司章程各1份(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章)。
     
      (9)投资资金到位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10)投资资金到账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有银行盖章)。
     
      (11)融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及本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12)企业纳税申报表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企业申报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及企业诚信情况。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报程序及兑现
     
      (1)企业需按市工信局印发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本细则所附相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3)市工信局审核,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奖补: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方面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
     
      1.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十七条:“支持企业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提升重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对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成长型制造业企业和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建设,对制造业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至2000万元数字化、智能化工厂项目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2.申报条件
     
      (1)企业技改采购数控设备占企业设备总量超60%以上或采购大型数控设备。
     
      (2)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3)应用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技术进行产品、工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行验证与优化。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数据的集成管理。
     
      (4)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
     
      (5)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充分采集生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生产现场数据,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6)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的优化。
     
      (7)建立工厂内部互联互通网络架构,实现设计、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与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高效协同与集成,建立全生命周期产品信息统一平台。
     
      (8)采用先进控制系统,工厂自控投用率达到60%以上,关键生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9)实现对物流、能流、物性、资产的全流程监控与高度集成,建立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生产工艺数据自动数采率达到60%以上。
     
      3.申报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数字化、智能化工厂项目汇总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汇总表》、《项目支出审核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企业以正式文件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项目概述
     
      ②项目实施的先进性(与项目实施前的效果比较,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3)项目实施现状(此部分具体编写要点见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和项目要素条件,如申报多个模式试点示范,需分别描述)
     
      (4)下一步实施计划
     
      ①下一步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计划
     
      ②项目实施预期目标(重点描述项目实施前后在运营成本、产品研制周期、生产效率、产品不良品率、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的变化情况)
     
      ③项目成长性分析
     
      (5)示范作用(突出对典型行业和区域内开展同类业务的可复制性和示范价值)
     
      (6)相关附件
     
      ①项目关键技术装备、软件的清单及品牌、供应商;
     
      ②企业专利;
     
      ③企业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8)项目备案文件(分期建设,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
     
      (9)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初审文件无效)。
     
      (10)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11)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属于工业用地及企业资产)。
     
      (12)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应有企业公章和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及企业诚信情况。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程序及兑现
     
      (1)企业需按市工信局印发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本细则所附相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3)市工信局审核,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奖补: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⑸已获得过国家、省级数字化(智能)车间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差额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一)鼓励企业上云
     
      1.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在我市投资建设综合性和专业性互联网平台,并推动企业应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升级。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上云”,并按照年度与平台交易实际发生额的70%、60%、50%连续三年分别给予补助,年度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资助范围及标准
     
      鼓励企业分级上云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注册龙哈工业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1)利用ERP和PLM将管理业务接入平台,此类企业定义为一级上云企业;
     
      (2)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MES、SCADA和产线PLC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能力接入平台,实现上平台企业内部互联互通、高效协同,此类企业定义为二级上云企业;
     
      (3)鼓励和支持企业将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等上平台,促进上平台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实现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模式创新,此类企业定义为三级上云企业;
     
      根据不同企业上云等级,按照企业在平台年度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0%、60%、70%连续三年分别给予补助,年度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项目单位属制造业或生产服务业企业;
     
      (3)在龙哈云平台上建设服务工业的子平台。
     
      4.申报要求
     
      (1)企业上云现状:
     
      ①上云现状要符合要素条件的要求;
     
      ②核心业务数据、上云设备、软件安全可控。
     
      (2)下一步实施计划:
     
      ①上云等级及设备数据规模的扩大;
     
      ②服务项目及接入版块的优化及扩展;
     
      (3)服务的先进性:
     
      ①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
     
      ②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4)对行业的影响和示范作用:
     
      ①项目的可复制性;
     
      ②项目的示范价值。
     
      (5)企业与龙哈云平台发生的交易,须在龙哈云平台认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5.申报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3)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4)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查询委托授权书。
     
      (5)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文件:如提供管理业务上平台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产线数据业务上平台证明文件;提供设备上云数及上云提供数据项(请提供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及上云数据清单)。
     
      (6)提供接入龙哈工业云平台的功能板块引进企业发生交易额合同书或平台第三方支付交易流水报表。
     
      (7)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服务能力的资质证书、奖励证书、评估认定、用户评价等相关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奖励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对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奖励对象及奖补标准
     
      (1)奖励对象
     
      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奖励标准
     
      对在全市排序前10名(含1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在全市排序11-20名(含20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运营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运营资产(含租赁、协议经营与委托经营)100万元以上,上年度服务收入(含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收入和会费收入等)不少于50万元,服务支出不少于50万元。
     
      (3)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上年度培训50课时以上,培训人次不少于300人;提供其它服务的,上年度直接或联合服务资源开展服务活动不少于3次,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
     
      (4)上年度用户服务平均满意度达到80%以上。
     
      (5)依法完税,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6)申报单位经市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个复核认定周期只能享受一次奖励(非市级的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年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4.申报材料
     
      (1)基本情况表。
     
      (2)上年度服务(培训)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及佐证材料;主要提供培训服务的需提供上年度培训人员名单及佐证材料。
     
      (3)上年度服务活动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4)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5)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6)聚集服务资源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
     
      (7)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8)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包含服务收入和服务支出明细。
     
      (9)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10)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收费的优惠规定等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服务资质、服务满意度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5.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需按市工信局印发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本细则所附相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按照程序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3)按照市工信局制定的《评价排序指标及办法》(同每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一并下发)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奖补: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此文件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执行文件,有效期限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同。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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