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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06 10:17 来源: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 点击: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现将《落实<哈尔滨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哈尔滨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展翅计划”
      
      (一)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实施“展翅计划”,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创企业,择优给予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
      
      (二)支持标准
      
      1.股权融资政策支持标准:对通过调查、评审等流程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股权融资的科技金融支持。
      
      2.贷款担保政策支持标准:对通过调查、评审等流程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支持。
      
      3.贴息政策支持标准:对通过审核的,每户企业每年给予贷款利息支出50%,最高5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为民营企业或企业按工信部划型标准为中小企业。
     
      (2)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合法稳定,依法纳税。
     
      (3)须具有自主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明晰,具有高成长性。
     
      (4)企业在信用中国(黑龙江)查询无诚信问题,企业及实控人无不良还款记录。
     
      2.贷款担保政策支持附加条件
     
      (1)生产经营时间须在1个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企业须在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办理贷款。
     
      (3)企业须具有确定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4)企业须符合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反担保条件及可提供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3.贴息政策支持附加条件
     
      (1)申请企业获得哈尔滨市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哈尔滨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支持的科技贷款,或高新技术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融资。
     
      (2)申请贴息的科技型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3)贴息贷款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商业银行获得,并已经正常还本付息,贷款期间不存在临时性逾期情况。对于展期、逾期业务不予贴息。
     
      (4)得我市政府类资金贴息的不重复贴息。
     
      (四)申报材料
     
      1.股权融资申报材料
     
      (1)融资计划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征信报告。
     
      (4)企业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最近两年一期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员工社保缴费明细表。
     
      (5)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
     
      (6)房产证、土地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7)全部工商查档资料。
     
      (8)如有相关情况须提供材料:生产所必须的经营资质或许可文件;借款、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企业或主要股东涉诉(纠纷)情况说明。
     
      (备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贷款担保申报材料
     
      (1)书面委托担保申请(申请企业、担保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及拟质押知识产权等内容),提供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管理及研发团队、取得专利、业务资质、市场开发、经营业绩、未来发展计划等方面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中征码。
     
      (3)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4)经审计出具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最近两年一期纳税申报表。
     
      (5)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截止申请日前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能够反映企业现金流的相关依据。
     
      (6)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订单等经营资料。
     
      (7)提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反担保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1)贴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及还本付息的单据。
     
      (五)申报方式
     
      1.申请贴息政策资助的企业在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xt.harbin.gov.cn/)注册登录,填报申请书。
     
      2.申请股权融资和贷款担保的企业在哈尔滨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www.hrbkjjr.com)注册登录,提出融资申请。
     
      二、关于实施“瞪羚计划”
     
      (一)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十四条:实施“瞪羚计划”,对符合哈尔滨市“4+4”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跳跃式快速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扶持。
     
      (二)支持标准
     
      1.股权融资政策支持标准:对通过调查、评审等流程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股权融资支持。
     
      2.贷款担保政策支持标准:对通过调查、评审等流程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支持。
     
      3.贴息政策支持标准:对获得上述股权融资或贷款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年给予贷款利息支出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条件
      
      1.实际经营满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民营企业或企业按工信部划型标准为中小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在细分行业中具备明显的优势,
     
      主导产品及申报项目所属领域符合我市“4+4”现代产业体系,且主导产品核心技术须具有自主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
     
      3.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申请股权融资政策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已获得备案投资机构(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系统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股权融资不低于500万元;申请贷款担保政策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企业具有上市(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规划。
     
      5.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合法稳定,依法纳税。
     
      6.企业在信用中国(黑龙江)查询无诚信问题,企业及实控人无不良还款记录。
     
      7.企业须在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办理贷款(申请贷款担保政策企业)。
     
      8.企业须具有确定的还款来源和能力(申请贷款担保政策企业)。
     
      9.企业须符合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反担保条件及可提供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申请贷款担保政策企业)。
     
      10.贴息贷款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在商业银行获得,并已经正常还本付息,贷款期间不存在临时性逾期情况。对于展期、逾期业务不予贴息。对贷款已获得我市政府类资金贴息的不重复贴息。
     
      (四)申报材料
     
      1.股权融资提供材料
     
      (1)融资计划书。
     
      (2)企业营业执照、全部工商查档资料。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征信报告。
     
      (4)企业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最近两年一期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员工社保缴费明细表。
     
      (5)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
     
      (6)房产证、土地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7)与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中介服务协议。
     
      (8)如有相关情况须提供材料:生产所必须的经营资质或许可文件;借款、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股权融资协议或银行借款协议及相应的资金交割证明;企业或主要股东涉诉(纠纷)情况说明。
     
      (备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贷款担保提供材料
     
      (1)书面委托担保申请(申请企业、担保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及拟质押知识产权等内容),提供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管理及研发团队、取得专利、业务资质、市场开发、经营业绩、未来发展计划等方面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中征码。
     
      (3)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4)经审计出具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最近两年一期纳税申报表。
     
      (5)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截止申请日前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能够反映企业现金流的相关依据。
     
      (6)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订单等经营资料。
     
      (7)提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反担保相关证明材料。
     
      (8)与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中介服务协议。
     
      (备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贴息提供材料
     
      (1)贴息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及还本付息的单据。
     
      (五)申报方式
     
      1.申请贴息政策资助的企业在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xt.harbin.gov.cn/)注册登录,填报申请书。
     
      2.申请股权融资和贷款担保的企业在哈尔滨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www.hrbkjjr.com)注册登录,提出融资申请。
     
      三、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其实际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含租赁)自建或与校所合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等科技服务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并根据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新注册和入孵科技企业、新增加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等功能性指标,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运营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奖补。
     
      (二)奖补类型和标准
     
      1.“一体化发展模式”孵化平台建设奖补类
     
      按照材料费、人工费、水电网络改造费、服务器、电脑、办公桌椅等实际投入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1000平方米建设支出不超过100万元计算,电脑、办公座椅等按普通等级价格计算。
     
      2.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类
     
      按照仪器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水电网络改造费、服务器、电脑、办公桌椅等实际投入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3.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类
     
      按照运营投入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奖补。
     
      (三)申报条件
     
      1.“一体化发展模式”孵化平台建设奖补类
     
      (1)申报投资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通过市级备案,且申报政策奖补时仍符合备案条件。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已实施完成,且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3)一体化孵化平台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中加速器不少于5000平方米。
     
      (4)申报投资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黑龙江)查询无诚信问题。
     
      2.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类
     
      (1)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市级备案,且申报政策奖补时仍符合备案条件。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实施完成。
     
      (3)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黑龙江)查询无诚信问题。
     
      3.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类
     
      (1)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市级备案,且申报政策奖补时仍符合备案条件。
     
      (2)申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企业在信用中国(黑龙江)查询无诚信问题。
     
      (四)申报材料
     
      1. “一体化发展模式”孵化平台建设奖补类
     
      (1)哈尔滨市一体化模式孵化平台建设奖补类项目申报书。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统一制定审计报告模板)。
     
      2. 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类
     
      (1)哈尔滨市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补类项目申报书。
     
      (2)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统一制定审计报告模板)。
     
      3. 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补类
     
      (1)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在税务部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证明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在全国技术合同交易系统通过认定的技术合同,资金到账证明。
     
      (3)新注册成立(含参股)科技企业和新入孵科技企业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入孵协议、房租证明等)。
     
      (4)高端人才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明、近三个月的薪资及社保证明等。
     
      (5)运营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统一制定审计报告模板)。
     
      (五)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帐号已注册开通的单位,填报人用“申报人”帐号登陆“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xt.harbin.gov.cn/)”,进入“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奖补系统”进行申报,填报完成后提交。法人用“申报单位”帐号登陆审核并提交。新用户必须网上注册后再进行填报。
     
      四、关于支持校所开展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一)政策依据
     
      《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支持在哈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企业需求,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转化并产业化的在哈校所,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给予校所成果转化团队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补。
     
      (二)奖补标准
     
      按照合同到账金额5%,给予校所成果转化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哈事业单位性质高校、科研院所,不包含已转企院所。
     
      2.成果转化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3.成果承接企业年度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成果项目产品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为校所成果转化团队非关联企业。
     
      4.“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合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
     
      5.校所成果转化团队主要成员及成果承接企业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6.已获得省技术交易奖补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材料
     
      1.哈尔滨市校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书。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复印件及转让知识产权变更核准书(验原件)。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材料。
     
      4.技术合同银行到账证明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成果承接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和转化项目产业化的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帐号已注册开通的单位,填报人用“申报人”帐号登陆“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xt.harbin.gov.cn/)”,进入“校所成果转化奖补系统”进行申报,填报完成后提交。负责人用“申报单位”帐号登陆审核并提交。新用户必须网上注册后再进行填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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