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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07-12 10:31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 点击: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
     
      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新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快推动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实现“从大到强”。到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900家、新增达到上市(挂牌)标准的创新型领军企业10家。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参股入股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学创业园区孵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鼓励各市(地)和园区在拼环境、拼服务、拼专业上下功夫,吸引国内外科技企业到我省投资创业,做好专业化招商、专业化服务,生成一批科技型企业。〔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商务厅、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明确市(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主体责任,各部门联动,市县区联动。坚持稳存量、提增量、保落实、优服务,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工作。支持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人员比例和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增长新动能。〔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机构对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份制改造,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上市为导向建立动态调整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实施“紫丁香计划”,在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进程中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遴选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大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培育。〔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新产业投资集团、省财政厅、科技厅、黑龙江证监局、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项目,建设技术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联合攻关。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将当年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计入经济效益,提高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权重。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推进措施
     
      (一)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待遇。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通过各类省级科技计划支持各类人才创业。〔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补助。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符合兑付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服务给予创新券补贴,支持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落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保障,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推动各市(地)、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省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持续开展科技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载体,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为目标,引进和转化一批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需求的高技术成果,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省。〔省科技厅、税务局、财政厅、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省科技厅、税务局、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单独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快提升企业研发实力。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绩效给予后补助支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攻关,对技术开发等横向课题和高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自立课题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可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管理。根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横向课题经费和研发投入增长率等指标,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项目。〔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厅〕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支持企业牵头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开展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训,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持续输送专业化人才。〔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八)营造科技型企业良好投融资环境。发挥政府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直接融资。引导省内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切实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不断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工具箱”。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融资培训、项目路演等融资服务。〔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营商环境局、工信厅、财政厅、省新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为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提供奖补。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进行奖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信厅、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落实,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建立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谋划,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推进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省科技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压实主体责任,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下达各年度具体工作任务目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纳入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评。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监测分析和评价机制。各市(地)政府(行署)是行动计划实施主体,要依法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度,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省委深改办、省科技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科技创业氛围。省、市(地)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先进地区创新创业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附件:各市(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三年任务目标(2021—2023年)
     
    附件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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