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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7-22 10:21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 点击:
    黑政办规〔2021〕1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障创新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授奖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周期及奖项设置
     
      第四条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设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
     
      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及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省专利奖每五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省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省专利银奖不超过20项、省专利优秀奖不超过40项,其中评出发明专利的奖项原则上不少于同类别奖项的70%。
     
      第六条  省政府对省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省专利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省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省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成员担任,吸收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另发文,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审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按照技术领域和类别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自荐
     
      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省专利奖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的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参评项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市(地)政府(行署);
     
      (二)省直部门;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黑龙江省有关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
     
      (六)其他符合省政府要求的单位。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命名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奖励办公室可以结合省专利奖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省专利奖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省专利奖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公示后,组织专业评审组开展有关评审工作。
     
      (二)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及现场答辩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奖励委员会。
     
      (三)奖励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奖励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  参与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经奖励委员会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向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奖牌,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奖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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