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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8-03 09:16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点击:
    哈政办规〔202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哈尔滨新区实施项目前期“办好一件事”改革试点,实行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和评价评估等事项编报一套材料,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哈尔滨新区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和“标准地”出让。逐步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哈尔滨新区、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类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区域评估、“五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哈尔滨新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推行“承诺即开工”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哈尔滨新区、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基于省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融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整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共享共用、全市统一、市区县(市)联动的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积极推进与其他信息平台的横向联通和数据共享,统筹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避免各项规划互相冲突。运用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五)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制定行业清理工作方案,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放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服务业,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市卫健委负责)
     
      (七)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推动机动车交易在线办理。优化完善4S店等汽车销售企业登记服务站建设,实行购车、上牌“一站式服务”。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优先设立登记服务站,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实行车船税申报、缴税、开具电子完税凭证等全流程“线上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省银保监局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户外牌匾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牌匾标识设置等标准,探索对户外牌匾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城管局负责)
     
      (十)降低小微商户各类平台费用,杜绝不合理收费。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发现反垄断案件线索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执法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延长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适用期。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除发生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改扩建等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外,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市卫健委负责)
     
      (十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取消各类违规设立的保证金。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代替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十三)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后,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冰城海关、哈尔滨太平机场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条件具备时,可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冰城海关、哈尔滨太平机场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配合省商务厅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工作。在中国(黑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和口岸公示收费标准、通关流程、物流作业时限和监督举报电话,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推行减免税审批无纸化,全面实行无纸化通关作业。加快推进涵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口岸通关大数据平台的黑龙江单一窗口特色功能建设。(市商务局、冰城海关、哈尔滨太平机场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组织企业应用“龙江云展会”平台、利用国内大型国际展会,展示企业整体形象,宣传推介“龙江云展会”平台。对外贸企业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推行以自我声明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在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经营活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七)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切实减轻求职者负担。(市人社局牵头,市卫健委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配合省职称查询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按要求组织和报送相关数据并核对相关信息。(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推动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利用就业地图等信息化手段,搭建企业间用工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一)规范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规范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做好基金上划工作。(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二)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就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就业。(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三)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设。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配合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新技术、新产品在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拓展更多应用场景。(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并逐步实现有序开放。(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准确适用“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七)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深化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开办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个窗口”领取全部材料。进一步推进印章刻制管理系统应用,便利企业开办。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发票申领即时办结,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全面推行网上申报“一表集成”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推广电子发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和办税事项一次办结,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减免申报即享受。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并不断扩大留存备查范围。(市税务局、冰城海关、哈尔滨太平机场海关、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积极推广“信易贷”等融资产品,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解困、稳岗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2021年底前,设立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服务平台,持续提高信用贷款在银行贷款中的规模和比例。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当日办”。(市金融局、省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持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聚焦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费用,加快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和“跨省通办”。原则上区县(市)、市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政务服务平台要设置“跨省通办”专区,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有条件的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营商环境局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三十二)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全面推行投资项目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诉求。(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投资服务局、市工商联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配合做好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系统搭建工作。配合省营商环境局搭建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系统,实现“一张网”诉求受理、分级办理。(市营商环境局负责)
     
      (三十五)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公布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各级惠企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列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并动态更新,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实现政策兑现“落实到人”,对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政企通”专栏集中发布解读,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请程序,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健全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开展市营商环境年度监测,深入了解市场主体和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和变化感知度,检验优化营商环境成效。(市营商环境局负责)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细化工作举措路径,确保改革举措精准有效。2021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向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径送市营商环境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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