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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2021-09-03 10:49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作者:. 点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哈政规〔202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服务“六个强省”战略,服务我市“两基地一中心两城市”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制定以下政策。
     
      一、发展各类金融机构
     
      (一)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类金融机构)在哈发展。对在哈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选址、开办等方面给予支持服务。对在哈新设的总部和区域总部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当期市场均价,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在哈设立的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自建办公用房等的,按照项目实际入统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发展。对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二、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三)对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进行综合评价。对在哈各类金融机构的综合贡献和服务水平实施分类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市政府每年度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考评,给予获奖机构奖励。其中,获奖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家奖励60—100万元,获奖保险机构每家奖励50—80万元,获奖证券类机构每家奖励30—60万元,获奖融资担保等其他机构每家奖励30万元。
     
      对银行类金融机构,重点考核年度各项存贷款余额及增速、当年新增存贷款额、存贷比及增幅、利率水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支持等情况;对保险机构,重点考核风险保障情况、保费收入和增速、赔付支出、保险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证券类机构,重点考核年度证券交易额及增速,推动哈市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重点考核年度新增担保额、支持相关产业情况、在保余额和增速、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化综合担保费率等情况。
     
      (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引入外部资金。对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大额投资给予奖励。对引进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机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各类金融机构引入年度计划外资金对全市企业和项目融资的,按新增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服务。设立金融创新服务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研发和推广,简化企业融资流程,缩短融资时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对金融机构开展灵活的信贷抵质押方式、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扩大首贷规模、创新保险和担保、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等业务综合效果较好且获奖的金融机构和工作团队,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省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省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各区县(市)搭建“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各区县(市)引导辖区内企业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参与的银行、保险机构与区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贷款风险损失。对保险机构承担的风险损失赔付超出150%以上部分,区县(市)可给予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八)发展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服务实体经济、风险控制比较好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资金注入支持。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扩大支农支小规模。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短期“过桥借款”,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周转金平台给予周转金支持。
     
      (九)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支农支小”担保能力,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银行扩大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范围和业务领域,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十)落实省融资担保支持政策。按照省融资担保政策,对在哈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重点对直接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实施奖补。
     
      (十一)鼓励科技融资担保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挥市科技担保资金作用,对开展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担保增信支持。发挥市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合作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损失进行补偿。
     
      三、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十二)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和服务。建立上市(挂牌)企业梯次储备库。建立市政府推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对拟上市重点企业,建立市领导包保制度,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沪深交易所在哈上市服务基地,加强企业上市培训、政策指导,做好企业上市和挂牌服务。加强与知名投资机构、证券公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合作,搭建企业路演平台,开展企业路演服务,吸引外部投资。
     
      (十三)补贴企业上市成本。对纳入全省“紫丁香”计划的重点上市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改的,给予补贴30万元;对在省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补贴170万元;对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补贴200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7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给予补贴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主板上市或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补贴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对通过借壳上市的在哈企业或由省外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或在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且融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在哈企业,给予补贴400万元。市、区县(市)(含新区)上市奖励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十四)鼓励上市企业投资。对上市企业通过首发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融资并投资我市的,按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上市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并形成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的,按照交易规模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对我市产生的地方贡献增量额。
     
      (十六)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对来哈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给予引导出资支持。在引导基金已收回全部投资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最高可将其在哈投资项目所获得收益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十七)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在我市的企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助,每年每家机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八)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奖励。对注册地在哈的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投资企业时,给予该投资基金不超过对我市地方贡献增量50%的一次性奖励。
     
      四、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十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入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加大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十)优化金融人才环境。对在协助引进各类金融机构、重大项目投融资、金融理论创新、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获奖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奖励结果通报其金融机构总部。对在哈金融机构引进的专业人员,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号)实施。
     
      五、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哈政规〔2018〕2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办法》(哈政办规〔2018〕45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政策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企业和投资服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共同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市金融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由市金融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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