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推动全省绿色金融工作取得突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金融支持黑龙江省绿色产业发展和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主线,构建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环境,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全力助推黑龙江省经济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实体,促进经济发展。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更加注重绿色金融与黑龙江省“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融合创新。重点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生态农业等特色支柱产业,促进我省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体系构建,系统综合施策。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全局性谋划,综合考虑政策实施的全面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建立健全支持全省绿色产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绿色金融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融互促。
坚持统筹协调,合力推进落实。加强全面统筹、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强化跨部门、跨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工作任务项目化,确保绿色金融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地。
(三)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实现绿色金融组织体系、融资体系、评价体系等制度体系有效建立。
建立绿色金融工作机制。实现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宣传机制、保障机制等工作机制有效建立。
实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有效供给和创新发展。绿色信贷产品不断丰富,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提升,绿色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绿色基金、绿色担保等创新发展,形成辐射面广、影响力强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
形成绿色金融特色发展模式。通过全省推进和试点地区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绿色金融创新做法,形成具有黑龙江省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1.建立绿色金融专营体系。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沟通协调,对接总部绿色金融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设立绿色金融分支行或事业部等专营机构。(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
2.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基金。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我省试点。鼓励现有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绿色产业、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黑龙江证监局)
3.构建绿色担保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提供担保和增信服务,支持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构建多元化产品服务体系。
1.推进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拓宽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品范围,提高获贷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发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产品,推动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绿色信贷资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2.完善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推动银行机构创新适合绿色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推动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将资源配置更多向绿色生态领域倾斜。(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
3.加大绿色债券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重点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节能环保产业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碳中和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
4.大力推动绿色企业上市。推进实施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大力推荐绿色环保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落实好我省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责任单位: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5.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产业发展,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形式,投资绿色产业项目。引导保险机构在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业大灾险等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保险品种种类。探索实施气象指数保险、绿色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创新品种。引导保险机构探索差别保险费率机制,将保险费率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构建多维度基础设施体系。
1.建立全省绿色企业库。根据绿色产业划分标准,编制全省绿色企业库。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入库企业和项目进行调整和更新,提高绿色金融投向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健全绿色金融评价体系。编制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将绿色金融评价结果作为激励措施的参考依据,从货币政策工具、监管容忍度、监管评级、考核通报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激励引导,提升金融机构绿色意识。(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
3.建立健全绿色支付体系。推广运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支付方式。对于纳入全省绿色企业库的产业链核心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的方式支持其上下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4.加快建立绿色信用体系。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完善环保执法、安全生产、能源管理等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协作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规、安全生产等信息,依法依规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时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煤管局)
5.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向符合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披露环境信息。根据推进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情况及相关要求,转变信息披露方式,由自愿披露转变为强制披露,分步建立全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逐步覆盖全省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统一信息披露标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
6.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活动,依托黑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平台,积极为碳汇交易市场主体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稳步推进碳汇交易中心、碳中和试点建设及示范性交易,加快实现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积极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碳基金、碳债券、碳指数、碳保险等交易品种,逐步满足我省不同类型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7.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托黑龙江省天然、绿色、有机和原生态的农业优势,加大金融对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微观生产经营主体的碳账户,将农业碳账户与政府惠农政策、央行货币政策工具、金融机构差别化信贷政策挂钩。加强金融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依据《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针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黑龙江银保监局)
8.提升林业碳汇能力。充分利用黑龙江省林业碳汇的巨大优势,做好碳金融、碳产品开发和交易工作,推动我省林业碳汇项目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碳汇资源转化为碳汇资产,形成包括碳产品开发、交易、金融服务在内的碳汇产业链。(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9.探索自然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机制。探索“生态银行”运行模式,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推动全省自然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
(四)构建多层级政策支持体系。
1.建立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体系。根据推进碳减排支持工具应用进度,科学运用优惠利率、绿色专项再贷款、降低绿色贷款风险权重等碳减排支持工具,降低碳减排资金成本。引导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
2.优化绿色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贴息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3.推进绿色金融试点。选取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和伊春市作为绿色金融试点地区,分别代表工业、农业和林业三种绿色经济类型。鼓励试点地区统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方力量开展绿色金融服务创新,在全省统筹推进的同时,在三地因地制宜率先实现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试点市政府)
(五)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
1.建立绿色投资风险监管体系。引导全省金融机构,特别是能源型城市金融机构密切关注绿色转型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风险。加强对与绿色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绿色信贷的监督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项目的资金用途、环境效益、项目进展和经济可持续性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及“洗绿”风险。系统性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逐步推进对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压力测试。(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六)加大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对俄绿色金融合作。依托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系统推进对俄绿色投资,积极开展生态、环保、能源等领域对俄合作。依托哈尔滨新区特色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对俄合作职能定位,积极探索能效信贷、绿色债券、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合作,努力将哈尔滨新区打造成中俄绿色金融交流合作示范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金融工作专班。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省推进绿色金融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主体,抓好组织落实,保障绿色金融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林草局、省煤管局)
(二)强化责任监督。
各地要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的重要工作目标。定期监测和通报绿色金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务实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强化人才保障。
着力吸引和培育绿色金融高端人才,深化与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快培养一批具有金融和绿色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设立绿色金融专家委员会和智库,为绿色金融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产品、政策等方面的宣传,大力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及时总结和推广绿色金融创新做法,促进绿色金融创新的常态化和标准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