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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出台促进建筑业 发展壮大实施意见
    2021-10-11 07:56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 点击: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年产值50亿元,增速不低于平均值,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据《意见》,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最高奖励500万元
      
      依据《意见》,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降低检查频率
      
      依据《意见》,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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