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根据《若干举措》,我省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1)制定全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我省将依法依规制定全省统一的《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渠道,进一步完善省、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省、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2)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
我省将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并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3)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
根据《若干举措》,采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其采集信息的目的、内容、方式、用途和范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4)失信主体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若干措施》,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网站、服务窗口和移动终端等渠道,向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有效身份证件、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相关材料。我省将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效率,持续压缩办理时限。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