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哈工信规〔2021〕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1-12-07 08:10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扶持计划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6日
     
     
    哈尔滨市支持企业扩大投资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有效扩大企业投资,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科学引导社会预期,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哈尔滨市工业经济实现稳步增长,依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2号)中“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制造业企业扩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标准的制造业固定资产入统投资项目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1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2021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1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可申报。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申报材料
     
      当年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数据申请表及相关对应的票据、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绩效目标申报表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下发年度申报“支持企业扩大投资”补助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将兑现“支持企业扩大投资”补助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县(市)工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当年投资入统情况进行核对,并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项目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及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协调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同时,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核(审核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上报请示。公示无异议后,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提报市工信局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区县(市)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企业要将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本细则所提及的对应票据及各类表格的具体要求及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