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支持企业加快成长扶持计划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7日
哈尔滨市支持企业加快成长
扶持计划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缓解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以及疫情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影响,支持企业降低综合性运营成本,稳定人员就业,加快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干部职工能力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年产值较同期增加3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且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含),再增加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年最高奖励以500万元为上限。(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奖励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3)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市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五条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作为审核范围。
(二)指标审核。市工信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按标准进行比对,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资金。
(三)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冰城工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奖励企业。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展开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