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7日
哈尔滨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设“工业强市”和“百千万”工程,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我市规上工业经济规模,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市工业制造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对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每户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30万元、第二年仍然在规上企业统计库中且严格履行填报义务再奖励20万元。
第四条新建入统企业可同时享受支持企业加快成长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条奖励条件
(一)奖励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在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履行填报义务。(3)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市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六条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当年全市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名单。
(二)指标审核。市工信局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数据审核企业信用与安全生产情况(奖励条件第3条)。
(三)提出名单。市工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会商,提出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冰城工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奖励企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