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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信规〔2021〕1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1-12-21 15:26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及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地配套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建设力度及吸引外来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促进哈尔滨市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中“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制造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入统投资的支持补助及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地配套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制造业固定资产入统投资项目及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地配套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对入统且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国家拨付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企业项目可适当降低申报门槛。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每年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统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对“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统投资需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三)每年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企业(免申报)。
     
      (四)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申报材料
     
      当年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数据及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表及相关对应的票据、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等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下发年度申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补助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将兑现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补助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当年投资入统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将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文件上报市工信局,并将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项目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及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协调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同时,市工信局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票据进行审核(审核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拟支持企业名单,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上报请示。公示无异议后,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经市工信局会议审议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分配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单位在上一年度已申报的投资内容及入统数据的基础上,同一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投资补贴时,不得将同一建设内容的投资数据进行重复申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支持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企业要将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三)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三)本细则所提及的相关票据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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