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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信规〔2021〕11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1-12-21 15:27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我市企业加快发展,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利用设备融资租赁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落实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补助政策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5%)的30%连续3年给予设备租赁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税务登记和统计渠道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已向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且租赁的设备用于企业生产。
     
      (2)为企业提供租赁生产设备的公司,必须是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
     
      (3)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和省市能耗、环保、安全、诚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4)对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两级设备融资租赁补贴奖补。
     
      第五条申报材料
     
      (1)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复印件;
     
      (5)租赁生产设备契约、设备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价格、数量等)及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租赁费支出的相关会计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
     
      (8)企业承诺书;
     
      (9)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六条受理和审批程序
     
      (1)企业需按市工信局印发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本细则所附相关表格和提供有关材料,并在指定时限内,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
     
      (2)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指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奖补:对于公示无问题的单位,待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监督管理
     
      (1)相关企业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政策补助资金的负担。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3)本细则所提及的各类表格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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