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哈尔滨市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费用补助和配套资金补助管理工作,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第三条“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群促进机构代表我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参加工信部组织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对代表我市集群参加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集群促进机构,按照参加竞赛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获得国家资金的,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给予最高10%的配套补助。
第四条给予支持的集群促进机构需要满足工信部关于参加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有关条件,按照程序要求,能够完成竞赛工作。
第五条市工信局按照工信部年度竞赛通知要求,根据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集群促进机构等情况,提出我市参加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及有关资金安排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履行资金拨付程序,预先拨付不超过70%的补助资金。市工信局与集群促进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方面内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集群竞赛工作全部结束后,集群促进机构将本机构相关资质、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的相关资料、竞赛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一并报市工信局审核,市工信局根据参赛费用支出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对于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待国家支持资金到位后,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提出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履行配套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集群促进机构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集群促进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集群促进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