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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信规〔2021〕14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绿色循环发展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1-12-22 15:15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绿色循环发展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2日
     
    哈尔滨市绿色循环发展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中的第十条“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
     
      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加强示范引导,对首次列入国家和省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国家和省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以及获得国家和省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能效之星”“黑龙江省节水标杆”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200万元。
     
      第三条本细则奖励方式均为国家、省评定公告后奖励。
     
      奖励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各项落实绿色循环发展有关示范项目(名单、目录)和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线下核准审批和企业线上一键申领指导。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文报市政府请批奖励资金;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六条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申领信息及相关承诺,并按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且生产经营正常;
     
      (二)所获国家和省级称号未被撤销、中止或终止;
     
      (三)无失信惩戒信息。
     
      第八条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获得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
     
      1.奖励条件
     
      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的亿元(上一年度产值)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的亿元(上一年度产值)以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二)奖励获得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
     
      1.奖励条件
     
      首次获得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得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的亿元(上一年度产值)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称号的亿元(上一年度产值)以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奖励省级节水标杆企业
     
      1.奖励条件
     
      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奖励国家、省级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目录企业
     
      1.奖励条件
     
      获得国家、省级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目录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级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目录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五)奖励国家级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1.奖励条件
     
      获得国家级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为免申即享。
     
      第十条审核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条件名单进行审议,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奖励资金拨付前,发现有下列情形,有权撤销奖励并终止资金拨付: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申领信息及相关承诺的;
     
      (二)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实际情况与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受奖励单位不再具备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价报告)上报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概况、实施过程、资源能源节约效果、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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