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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1-12-26 07:58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作者:. 点击:
    哈政规〔202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稳定生产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区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2号)的基础上,再行减免4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4个月租期。鼓励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企业和经营性用房业主减免租户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对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和相关费用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免失业保险费用。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0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其中,超出国家和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延缓至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补缴后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延长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营商环境局)
     
      四、延缓缴纳水电气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费和燃气费可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延缓缴纳,延缓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分阶段申请延缓缴纳电费,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用水、用气、用电,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哈供水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中庆燃气公司、天辰燃气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五、减免服务收费。对市、区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标准化和认证等技术机构2022年受理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药品(药械)监督检验和评价性抽验、国家(行业)标准名称查询和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咨询、认证服务等费用,予以全额减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六、给予贷款贴息。设立1亿元专项贴息资金,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教育、旅游、文体娱乐、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发生的一年期以内贷款,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原则上单户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享受贴息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各级各类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实施稳企稳岗金融支持政策。设立20亿元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用于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八、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作用。加大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力度,简化担保手续,降低反担保要求。市财政出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九、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设立市科技担保资金,对开展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哈尔滨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强化国有企业帮扶带动作用。市、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产业配套等方面,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对已与市、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最长可以延长6个月合同履行期限并签订补充合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提振消费需求。将从事零售、餐饮、文体娱乐、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纳入4亿元政府消费券支持范围,引导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支持平台企业让利经营。鼓励具有餐饮配送业务的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2022年1—3月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区县(市)以划定区域等方式扩大外摆经营场所,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等前提下,允许个体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不收取各类服务和管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积极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解决产业项目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其办理抵押融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推行柔性执法。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订单交付不及时、逾期履行合同、无法按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不纳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推行信用修复“零见面”,采取网上申请办理方式移出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发布责任单位联系电话。要建立健全区县(市)与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联动机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要于本政策发布后7天内制定公布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并做好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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