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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信规〔2021〕1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云应用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1-12-27 14:50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云应用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4日
     
    哈尔滨市企业云应用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大数据产业服务券补贴政策的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发放服务补贴券,鼓励企业购买云服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制造业企业购买哈尔滨本地云服务扶持计划。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以补贴券形式发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云服务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办理补贴券印制、发放和统计清算工作,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查(含复核,下同)等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对项目的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三)承接开展项目初审、绩效评估、项目后评价以及开展项目事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受委托对购买本地云服务申领补贴券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其他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申领补贴券情况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制造业企业。该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领补贴券的云服务项目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条件。
     
      (五)申报指南规定的专项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领补贴券的额度标准及审核方式:
     
      事后上报申领,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企业购买云服务项目总价的20%,单个项目资助补贴券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审核根据项目性质,酌定采用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程序。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第九条办理程序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呈文上报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意见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审核与公示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对征求意见反馈不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取消其奖补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二条市工信局根据相关比对、评审、复审结果,拟定奖补方案,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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