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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信规〔2021〕1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物流费用补助项目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2-01-04 08:56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2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物流费用补助项目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31日
     
    哈尔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物流费用补助项目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和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促进规模以上制造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2号),制定本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2021年物流费用增长2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物流费用增量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与空运、航运、铁路、公路物流企业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三)承运方为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运输、物流服务企业。
     
      (四)本细则物流费用补助只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发货的运输费用进行补助,自运企业仅对燃油费用进行补助。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企业开具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货运原始凭证不齐全,发货时间记载不清晰,货运凭证与合同、付款等手续对应的业务内容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一)申请材料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物流费用补助申请表》、《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及《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
     
      (二)佐证材料
     
      运输外包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企业2020、2021年度有关会计科目账簿及有关财务报表;
     
      2、物流企业资质证明及注册证明;
     
      3、与承运方签订的运输、物流服务合同,发票、银行转账等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四证合一)。
     
      自运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2020、2021年度有关会计科目账簿及有关财务报表;
     
      2、发票、派车单、发货单、接收单及有关原始凭证等企业核算发货燃油费用的佐证材料;
     
      3、企业自有车辆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四证合一)。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下发有关物流费用补助的通知。
     
      (二)申报受理。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化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及企业诚信、守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形成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市工信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助依据),同时,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
     
      (三)诚信审核。市工信局协调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
     
      (四)专项审计。市工信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集中审核,企业需按第三方机构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佐证材料及原件。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瞒报、虚报的,列入不诚信,取消补助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
     
      对专项审计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补助项目,取消补助资格,终止审核核准程序。审计结果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告知申报企业。
     
      (五)社会公示。拟补助名单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六)上报请示。审核过程和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提报市工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七)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展开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将依法依归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政规[2021]12号规定的期限内有关案(事)件适用于本细则,兑现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细则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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