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大文章”,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遴选办法(试行)》、《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2.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遴选办法(试行)
3.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4.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培育制造业
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充分发挥制造业优质企业在做精主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工业设计赋能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
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包括: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支持方式为企业获得国家级、哈尔滨市(市级)认定的事后奖励。
第四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核准。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
奖励条件: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
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
奖励条件:新获得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获得单项冠军的企业
奖励标准:对首次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奖励条件: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奖励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奖励条件:新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奖励项目实行免申即享。企业已获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且企业获认定后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及失信行为,即具备享受奖励条件。
第七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涉及奖励项目审核,搜集整理有关认定文件等资料,结合综合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拟奖励企业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和确认企业账户等基础信息,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府部门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的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哈尔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条发现下列情形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撤销奖励项目:
(一)所获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称号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的;
(二)被奖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
(三)被奖励企业在兑现奖金前突发重大失信行为,或者出现异常经营,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对提供和确认的本项目有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利按程序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获得资金的被奖励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
附件2
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
企业及产品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梯度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引导企业“深耕”所属细分行业,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持续开展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攻关,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的遴选、服务、政策支持等活动。
第三条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制造业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生产技术或工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行业前列或全省领先的制造业企业或产品。
第四条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培育与提升相结合、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遴选并公布新一批次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选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名单。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可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享受首次遴选(认定)的市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等鼓励支持政策。对获得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支持类、鼓励类认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遴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发布年度征集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
(二)负责组织评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遴选工作。
(三)负责发布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名单。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及产品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受理、核实并调整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信息变更等事项申请。
第七条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各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的培育和日常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信息变更事项初核等工作。
第三章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于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的时间达到7年或以上,属于新产品的,从事其生产经营时间应达到3年或以上。
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尚未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二)精耕细作特征明显。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
原则上,细分产品类别按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类的,应符合行业分类惯例。
(三)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聚焦有限目标市场,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2位。
(四)持续创新能力较强。重视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含)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五)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省内领先水平。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六)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所属细分行业的平均水平。
(七)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近两年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第九条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
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除第八条“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同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最多申报两个产品。
第十条纳入优先支持范围的包括:符合工业强基等重点方面,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从事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研发生产的;
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获黑龙江省质量标杆的企业、黑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予以优先。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遴选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遴选条件的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须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的佐证说明材料;
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研发投入的佐证说明材料;
6.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省级以上(含)奖励等佐证材料;
7.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等佐证材料;
8.企业经营管理概况,内容涵盖企业所从事的细分领域,专注细分领域时间,企业在从事细分领域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
管理团队、研发创新、质量认证和品牌荣誉、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等情况;
9.有助于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评价的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地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10.遴选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查
区、县(市)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提出初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推荐企业申请材料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遴选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形成拟定遴选名单,并在政府部门网站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布。有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工作程序组织遴选。
第十三条通过遴选的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破产重组,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须重新申请遴选。
第四章管理与复核
第十四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属地获得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称号的企业报送复核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对获得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称号的,企业的名称、地址、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之内,经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同意,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破产重组,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报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移出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名单: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单项冠军产品转让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企业。
3.应当移出哈尔滨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产品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3
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业设计对哈尔滨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赋能、引领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设计赋能质效的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可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适当调整。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可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支持鼓励政策。已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优先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50万元,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专职从事工业设计及相关创新的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技师(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6项(含)以上。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
第八条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证明材料;
4.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体系、研发投入、人员、获省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及取得经济效益等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数据);
6.工业设计成果获专利(含版权)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佐证材料。
获得(含通过复核)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当年可享受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免申报。
(二)区、县(市)推荐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组织对属地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认定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形成拟认定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政府部门网站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第九条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程序组织认定。
第三章管理与复核
第十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属地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报送复核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国家和省复核的,可视同通过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无需重复报送复核材料。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撤销其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二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已认定为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等基本信息变更及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4
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大文章”,弘扬工业文化,扶持和鼓励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发展,根据《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是指具有一定历史积淀,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
第四条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改造升级、坚持公平公正、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享受重点项目建设补贴等支持政策。择优向上推荐申报黑龙江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奖补政策。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发布年度征集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的通知。
(二)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或遴选评审专家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三)负责发布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
(四)受理、核实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信息变更等事项申请,负责对已认定企业名录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七条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联系服务、向市级认定部门推荐申报、开展制造业老字号企业信息变更事项初核等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认定为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创立于1979年(含)以前;
(二)具有近代民族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工业化起步建设时期特色和鲜明的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一定历史积淀和文化价值;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苏联援建、南厂北迁的军工企业除外;
(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五)具有良好信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及失信行为。
第九条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企业情况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创立、企业历史沿革、企业文化、主导产品与品牌等介绍,生产经营状况、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等;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证明材料,企业历史年代及传承有关证明资料,与企业有关的历史图片、报刊、年鉴、地方志等其他有关材料;
5.企业的行业地位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工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苏联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南厂北迁”企业且已纳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统计(军工企业除外)的企业,享受免申报。
(二)初步审查
区、县(市)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提出初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推荐企业申请材料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审认定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形成拟认定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市级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条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获认定的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实施改制重组,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调整与管理
第十二条获认定的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的名称、地址、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破产重组,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之内,向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移出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2年(含)以上不开展主营业务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企业。
(三)应当移出哈尔滨市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录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