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促进我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生物经济发展生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生物技术创新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生物领域行业龙头牵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相应创新平台的,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生物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我省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经认定的生物技术研发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支持生物技术研发创新。利用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研制规模化生产需要的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关键技术和装备。经评审认定,为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我省急需关键技术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3.支持生物育种研发创新。支持农作物生物育种平台建设,开展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推进农作物、畜禽新品种选育。对我省自主选育,通过审定、登记且种植面积、产量、品质达到推广效果的突出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审定推广以来种植面积大、对农业生产贡献突出且获得国家或省级奖项的品种,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4.支持生物药品研发创新。对生物医药产品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类别分阶段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2000万元。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新品种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新品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医药大品种二次开发,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医药大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5.支持开展干细胞研究试点和临床诊疗新技术研究。支持申报“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研究及器官修复”专项,积极向国家推荐哈尔滨新区开展干细胞存储和临床研究试点。引导省内具备资质的临床医院与生物医药企业合作,依法依规开展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干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再生医学、肿瘤免疫临床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骨髓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领域的示范应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6.支持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支持引进生物经济领域国内外科研机构和“头雁”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对引进的由国家高层次人才和海外杰出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生物技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在我省创新创业的“头雁”团队,给予团队相应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最高5000万元。鼓励“头雁”团队创造的成果在我省转化,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原则上留归团队支配使用。支持生物领域双创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享受我省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壮大生物产业集群
7.支持建立产学研金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支持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建立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推动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8.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取得生物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我省生产的企业给予分类奖励,其中,1类药物最高奖励1000万元,2类药物最高奖励500万元,3类、4类药物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取得注册证书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省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分档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9.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对以我省道地大宗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生产、中药材萃取、经典名方产业化、食品保健等新投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分档补助。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省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在我省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盘活省内闲置品种且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培育引进市场主体
10.支持总部经济和产业链招商。对生物经济领域世界及国内500强、龙头企业或境内外上市公司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4%、3%、2%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鼓励生物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1.支持域内企业扩大规模。对生物领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进入细分行业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进入“独角兽”和“瞪羚”行列的生物领域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2.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在我省建设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加工制造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给予新增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8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3.支持生物领域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智能)车间最高补助200万元,智能工厂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产业发展能力
14.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利用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入区生物产业项目租用闲置厂房的,5年内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利用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物领域企业,前三年免费使用厂房,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5.支持关键要素保障。将生物领域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支持企业使用双回路供电,对应急药品生产企业和连续生产的生物领域企业用电给予重点保障。支持生物领域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支持生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冷链物流设施。生物领域企业所需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其土地出让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6.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生物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生物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予以特殊奖励。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7.支持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销售机构(CSO)、合规保证组织(CIO)等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对已建成运行的,5年内按照其上年度为我省与平台无投资关系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五、优化生物产业生态
18.支持药品采购。推动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购纳入目录的药品。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9.支持一流学科建设。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生命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学科带头人,加强与国内一流生物技术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办学,积极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对于进入生物领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的高校,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0.支持生物产业开放发展。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领域制度创新,免除企业一次性进口药品通关单,实行一次审批、分次核销。按规定适度放宽生物技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生物制剂的管理,支持生物领域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申建保税仓。支持依法依规建设进口药品口岸,条件成熟时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依托黑瞎子岛中俄国际合作示范区,支持建设中俄生物产业联盟、国际生物领域科研平台、总部注册基地等。〔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哈尔滨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哈尔滨市政府、佳木斯市政府〕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