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下文中黑体字为国家若干政策)精神,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严格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加计抵减手续。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50%税额减征“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具体实施细则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1)2022年对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纳税人,坐落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2)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国家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具体措施:
2022年各市(地)严格执行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办理,资金直接返还市场主体账户。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具体措施:
(1)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2022年将房屋出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鼓励各市县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3)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纳税人,并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享受优惠。
(4)各级国资、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考核中,应排除减免租金影响的部分。
(5)对于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如国家、省级、市(地)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具体措施:
(1)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严格落实、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2022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注重提升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具体措施:
(1)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地方法人银行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金融机构支持市场主体办理续贷业务,重点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3)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具体措施:
(1)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
(2)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督促辖区内银行,严格执行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三乱”行动,切实有效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交通物流及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开展涉企收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2)鼓励各市县政府在服务业领域发放消费券,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促消费活动,放大促销活动效果。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具体措施:
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将餐饮企业员工列入重点人群,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2022年各市县政府给予餐饮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具体措施:
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服务费标准,降低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餐饮用户给予一定引流支持,促进餐饮企业恢复发展。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具体措施:
全省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具体措施:
(1)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推荐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信息给金融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省银保监局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创新开发信用贷款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确保2022年贷款中的信用贷款占比不低于上年。
(2)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餐饮企业提供业务培训,采取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宣传解读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具体措施:
(1)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梳理中小微餐饮企业融资增信需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小微餐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业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阶段性实施延期还本政策,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减轻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具体措施:
省银保监局督促保险机构优化面向餐饮企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切实扩大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具体措施:
(1)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支持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2)各级餐饮业主管部门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具体措施:
各级零售业主管部门将零售业员工列入重点人群,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2022年各市县政府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具体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中央争取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出台《黑龙江省商贸流通体系发展规划》《黑龙江省商贸冷链物流建设行动方案》,优化县域商业网点布局。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具体措施:
各级零售业主管部门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地市场建设,科学布局商贸流通骨干网络,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切实发挥前期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作用。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具体措施:
全省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具体措施: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可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2)各级零售业主管部门推荐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信息给金融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省银保监局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创新开发信用贷款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确保实现2贷款中的信用贷款占比不低于上年。
(3)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具体措施:
(1)各级零售业主管部门梳理零售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需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业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阶段性实施延期还本政策,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减轻相关零售企业经营成本。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具体措施:
(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待报请文旅部批准同意后,将暂退比例提高到90%。
(2)省文旅厅制定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方案,向文旅部申报改革试点,推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改革。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具体措施:
全省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具体措施:
(1)各级文旅部门围绕全省打造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和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等发展规划,建立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梳理重点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促进旅游企业获得融资服务支持。
(2)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省内旅游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S级滑雪场、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将定点宾馆纳入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工程超市,简化采购程序,支持旅游业恢复发展。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具体措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活动策划、现场服务、嘉宾接待以及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承接过程中,通过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具体措施:
(1)各级旅游业主管部门梳理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清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等方面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旅游企业融资需求。
(2)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业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两禁两限”及银行收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具体措施:
各级旅游业主管部门梳理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组织开展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专项活动。省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首贷培植”“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的服务力度,对旅游领域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全面执行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国家政策,加强与哈尔滨铁路局沟通,做好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落实,对政策出台前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全面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免征国家政策,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申报办理。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具体措施: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含新能源公交车),原则上2022年补贴标准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2年补贴标准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20%。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具体措施:
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吉黑等高速公路建设和丹阿等国道建设给予支持,为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提供保障。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具体措施:
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促进出租车、城市公交等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具体措施:
(1)各级交通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融资需求清单。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将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开展对接活动,重点推动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2)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具体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政策,加强与南方航空、四川航空、深圳航空等企业沟通,做好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落实,对政策出台前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利用符合支出用途的中省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具体措施:
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统筹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渠道,对哈尔滨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漠河等机场改扩建工程、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给予支持。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具体措施:
梳理航空公司信贷融资需求,省银保监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航空公司提供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推行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具体措施:
(1)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围绕“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为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提供有效的疫情防控保障。
(2)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结合实际及时调整我省防控措施。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