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哈工信规〔2022〕5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2022-08-15 08:33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点击:
    哈工信规〔2022〕5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  
    哈工信规[202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8日
     
    哈尔滨市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2022年二季度排产生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2022年二季度当季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规上统计库内,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对年初以来新建入统工业企业,享受该政策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一事一议。
     
      第三条本政策与其它支持企业增加生产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
     
      除外。按照《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要求,单户企业年最高奖励以500万元为上限。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不良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2022年二季度当季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在规上统计库内均可申报。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申报材料
     
      企业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2022年4月份、5月份、6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表(B204-1)截图,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启动实施。市工信局下发申报“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政策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将兑现“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奖励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企业,并组织行政区域内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并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行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贴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查验,并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并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财政局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县(市)。各区县(市)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负担。
     
      (二)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市工信局有权利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同步。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