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大力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依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的一定比例的补偿,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第四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组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贴息补助工作。
第五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金融服务能力与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二章 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提供贷款。
(二)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出质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当已取得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出质知识产权权属清晰,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出质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剩余有效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补偿(助)的方式,统一申报,集中受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章 用途和利率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专利权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充分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公告信息,防范出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风险。
第四章 风险补偿和贴息补助
第十三条 对于未引入融资担保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发生企业还款逾期,商业银行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偿,申请金额为逾期本金中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50%。对于引入融资担保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融资担保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偿,申请金额为代偿本金中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50%。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单笔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
(二)拥有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制度;
(三)拥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
(二)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按照商业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确定的贷款利率,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部分对应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材料,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贴息补助工作,对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贴息补助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核实等工作,每半年向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补偿(助)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有违规行为的,收回发放的专项资金,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若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送审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内拥有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的一定比例的补偿,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第四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组织专项资金补偿(助)工作,委托具有金融服务能力与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服务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的受理、审核、核实等工作,每半年向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补偿(助)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补偿(助)的资金支持方式,即当年申请的专项资金是对上一年度内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建立单独账户,产生的利息滚存使用,作为补充专项资金的专属费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规模保持不变,每年由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运行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进行部分补偿的专项资金。坚持风险共担、事后补偿的原则。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本金中知识产权质押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本金中知识产权质押部分50%的风险补偿,不含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出现贷款损失,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申请风险补偿。对于未引入融资担保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发生企业还款逾期,商业银行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偿。对于引入融资担保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融资担保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受理风险补偿项目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核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逾期、代偿等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风险补偿申请时,提交贷款追偿承诺书,承诺书中必须写明将追偿所得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比例的90%返还至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后,依法通过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平台发布质物处置公告,对知识产权进行拍卖、变卖、转让等处置,所获价款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至专项资金。
第四章 贴息补助资金运行
第十五条 贴息补助资金是引导支持企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专项资金,坚持“政策引导、重点贴息、自主申报、事后补助”原则,对已经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
第十六条 对单个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贴息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30个工作日后,可以提出贴息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受理贴息补助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核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质押登记、还款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贴息补助工作,对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服务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对专项资金作出评价和完成绩效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补偿(助)。对有违规行为的,收回补偿(助)资金,纳入失信名单;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规使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列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由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须为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和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奖补范围为:
(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提升,包括获得海外授权PCT发明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专利奖。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强化,包括获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三)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强化,包括承接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开展高价值专利实施转化,开展专利导航。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对象应当在上一个年度内具备奖补资金支持条件。
在本年度申报,于本年度发放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对象标准为:
(一)企业经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指定国专利授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每项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基于同一件PCT发明专利申请,最多申报5个指定国授权专利奖励。
(二)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的。每项马德里注册商标给予1万元奖励。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黑龙江省专利金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黑龙江省专利银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黑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件获奖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获得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知识产权培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企业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 29490-2013)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
(七)购买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专利侵权责任险企业,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获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补助不超过5万元;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企业,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八)对企业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省内高校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企业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实施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万以上的,经审核,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且导航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后准予立项的,给予5万元补助。
第八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完成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九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一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及当年区工作重点,印发奖补资金发放通知,对满足条件的支持对象进行奖励补助。
第十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对满足条件的,发放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收回奖补资金,纳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奖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负责组织奖补项目的申报、奖补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奖补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发布奖补通知,组织区内企业申报;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
(四)对需要评审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五)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奖补名单;
(六)接收异议材料并处理异议;
(七)公示奖补决定及发放奖补资金。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和“企业专利导航”两个奖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结题验收;
(三)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专业问题;
(四)对完善奖补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五)监督奖补评审和发放过程。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奖补项目申报通知由区市场局发布,在其官方网站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 根据《奖补办法》,奖补项目申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应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和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根据《奖补办法》,奖补项目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 不属于奖补范围;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四) 企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存在恶意商标注册;
(五)企业在环保、社会保障、税务、安全生产、社会信用等信息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 根据《奖补办法》,奖补项目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范围:
(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提升,包括获得海外授权PCT发明专利、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专利奖。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强化,包括获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三)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强化,包括承接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开展高价值专利实施转化,开展专利导航。
第十条 根据《奖补办法》,奖补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海外授权PCT发明专利
1.经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基于同一件PCT专利申请,最多申报5个指定国授权专利资助;
2.目前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1.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国际商标注册,并于上一年度内获得注册的;
2.同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最多资助10个国家或地区。
(三)专利奖
1.获得中国专利奖、黑龙江省专利奖的,以上一年度内的相关获奖通知公示名单为准;
2.获奖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证
1.企业在上一年度内首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强国示范)企业或优势(强国优势)企业;企业在一年度内首次经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黑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试点企业或者培育企业;
2.目前至少应有一项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软著)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 企业在上一年度内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
2.企业有一定研发投入;
3.目前至少应有一项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软著)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六)专利保险
1.企业在上一年度内购买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专利侵权责任险;或者企业在上一年度内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
2.目前至少应有一项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软著)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七)企业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转化
1.企业在上一年度内通过受让、被许可、作价入股方式承接高校院所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
2.通过受让和作价入股方式承接的,相关专利权权属已经完成变更;通过被许可方式承接的,相关合同已经完成登记或者相关交易已经实际完成(以转账凭证为准);
3.被许可方式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开放许可,不包括强制许可。
(八)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
1.企业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企业上一年度内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实施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300万以上的;
3.被转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应当与实施转化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
4.本项根据年度经费情况,最多资助10家企业。
(九)企业专利导航
1.企业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
2.企业拟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且已形成导航工作方案,并可在规定时间完成验收结题;
3.本项根据年度经费情况,最多资助10家企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高价值专利指以下专利: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4.实现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区市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分组、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和“企业专利导航”实行评审制,申报项目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合格后交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区市场局综合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其他项目实行审核制,区市场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
第十四条 对区市场局提交的“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和“开展专利导航”申报项目,专家组可以书面或者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专利导航”申报项目,应当经专家组评审可予立项后,方可获得奖补资金。
相关导航申报项目最终需经过专家验收准予结题,如出现未按承诺书约定结题的情况,对于项目申报人不再给予任何奖励、补助或者资助。
第十六条 区市场确定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奖补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或者奖补金额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区市场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未盖单位公章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市场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条 区市场局应当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奖补项目申报人。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局根据审核和评审结果结合异议情况,作出奖补决议,确定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
第六章 奖补发放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局向获得奖补的企业发放奖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奖补申报项目的审核、评审、异议处理、资金发放等的经费,由区市场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奖补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内容根据各年市场政策环境、资金变化等客观情况调整,具体以每年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应当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知识产权有效性指在申报通知发布时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