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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6-09 09:45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点击: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2〕15号)予以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2〕15号)予以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如有意见请与市投资服务局联系,电子邮箱:hrbzc2022@163.com,联系电话:86776016。

      附件: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哈尔滨市企业和投资服务局
    2023年6月7日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的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总部设在哈尔滨,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市内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2.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企业。

      央企(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

      4.境内外上市公司。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上市的企业。

      5.与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提出承担总部功能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上一年度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以上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规模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的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的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五条 品牌建设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六条 能级提升奖励

      总部企业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闲置国有房产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在本市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起10年后方可租售、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不动产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三)自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首次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第(一)、(二)、(三)款可择优,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

      自建办公用房之外,对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落实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九条 政府“一站式”服务

      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总部企业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投资服务局、统计局、金融局、税务局、市不动产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初审,积极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奖励资金兑现规定的,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他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除本政策第七条、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条款可与《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同类型条款兼得,扣除市财政配套省级奖励资金外的超额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七条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不包含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营业收入作为统计口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台接续政策,确保有关政策条款全部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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