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
哈政规〔202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促进工业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的,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专业产业园区
内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
二、专业产业园区确定、标准及管理
(一)专业产业园区确定
专业产业园区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并报相应的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业产业园区标准
1.产业方向明确,产业特色突出,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由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投资主体开发建设。
2.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功能以标准化厂房为主,厂房及附属区域内绿化带、道路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及附属区域总面积的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筑总面积的15%。
3.具有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供热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三)专业产业园区管理
1.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专业产业园区的监督管理,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企业购买的标准化厂房不得改变用途。
2.专业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负责专业产业园区招商、企业注册、园区统计等工作。
3.专业产业园区要加强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园区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保障和维护园区配套设施,满足企业入驻所需条件。相关物业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工业标准化厂房的销售管理
在专业产业园区内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后,办理项目现售备案审批。
(一)工业标准化厂房销售单元应当符合现行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分栋、分层、分套出售,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固定界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有明确唯一编号,最小销售单元原则上不得小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
(二)工业标准化厂房和为厂房生产经营配建的办公用房,可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化厂房现售备案审批。办理条件、程序及管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专业产业园区提供运营服务的行政办公、商务中心、生活配套用房等附属用房不得进行销售,需由开发建设单位自持。
(四)工业标准化厂房完成现售备案审批后,不得再进行销售变更。
(五)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工业标准化厂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工业标准化厂房买卖合同参照使用我市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对买受人符合专业产业园区的业态布局和产业定位、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条件方面进行约定,同时应当约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意见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出具。
(六)工业标准化厂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实行网签及备案制度,具体参照我市普通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系统”中向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买受人是否符合专业产业园区业态布局和产业定位、是否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方面提出意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各执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密钥,共同完成网签工作。
四、工业标准化厂房的产权登记管理
对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销售项目先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依据住建部门审核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数据光盘等材料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登记簿和下发的不动产证书中均要注明“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
(一)转移登记申报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票据;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二)再次转让登记申报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买卖合同》;
4.《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符合专业产业园区的业态布局、产业定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相关税费完税凭证。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意见实施前已建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销售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