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一、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处承办)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公布)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通过)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审批条件
1、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工程项目符合政府规划,项目建设手续齐全。
3、施工方案制定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并取得电力设施产权单权认可。
4、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了保障电力设施的作业安全协议。
四、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2、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相关协议。
4、施工方案及相关电力设施专家论证材料。
5、材料一式3份,向市工信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10个工作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七、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
九、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转电力处审查—主管主任审批——窗口送达。
十、法律效力:
审查通过后,方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
十一、在线服务:http://www.hrbxzsp.gov.cn
十二、窗口电话(业务咨询电话)
总机:84529614—8265
十三、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道里区新阳路29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
乘车路线:5、14、22、66、71、33、86、102、106、110路,在“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四、中心投诉电话:84553939 84553855;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4505836 84509659。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