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 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5.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和依据:无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内部审核——窗口核发
办理时限: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当场办理。
定期检验:无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2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9、10、11、12号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0451-87153333-1207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