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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服务券申领流程
    2017-08-02 10:05 来源:哈尔滨市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点击: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对象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是指政府资金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从国家两创示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对象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是指政府资金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从国家“两创示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承担“两创示范”服务券的印制、发放、登记、结算等具体工作。
    (二)小微企业补贴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的小微企业。对于下列小微企业给予优先发放服务券:
    1.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2.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空间)的小微企业;
    3.列入省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对象并按月报送数据的小微企业;
    4.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小微企业;
    5.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
    6.拟进入规模以上、资质以上、限额以上的小微企业。
    (三)《哈尔滨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优先发放条件仅限于在资金额度不足时由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在发放时统一把握。区、县(市)不需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限进行审核。
    (四)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 “两创示范”服务券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公开媒体下发申报“两创示范”服务券通知,明确当年“两创示范”服务券的申报条件等。
    (二)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两创示范”服务券申请表(见附件1)。
    (三)小微企业到区、县(市)申请“两创示范”服务券时需携带材料包括:①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②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供上年度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及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所得税申报表)、③从业人员台账、④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的小微企业进行筛选,并按照企业申报时间顺序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登记,并将登记名单上传至服务券管理系统。
     
    三、“两创示范”服务券签约合同相关规定
    (一)经过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在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择相关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
    (二)补贴服务项目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5.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三)小微企业根据自身服务需求,在签约服务机构库中选择服务机构及相关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必须在2017年履行,对于今年无法履行的合同,我们将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企业服务券领取额度。同时,对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签约服务机构视情况取消其签约资格。
    (四)服务合同中必须有“两创示范”服务券抵扣服务费用的条款(“两创示范”服务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总额的60%,最高限额为5000元);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将双方的基本账户作为唯一的服务费用收付款账户,双方开户行、户名和账号要在合同中表示清楚。合同须双方法人签字并盖公章方可生效。
     
    四、“两创示范”服务券领取流程
    (一)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携带如下材料
    1.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小微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原件。
    2.小微企业在领取服务券时,如果合同已经生效,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已经入账,需携带原件影印资料),如:交款发票、转账凭证等。非服务券抵扣部分必须通过双方基本账户转账方式支付,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3.任何单位不得为其他企业代领“两创示范”服务券。领取人是法人或系统中联系人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或系统中的联系人领取时,需提供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4.入住创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与创业载体签订服务合同、领取“两创示范”服务券时,领取的服务券只能用于综合创业服务费用抵扣,不能将创业服务拆分申请“两创示范”服务券;小微企业在领取此类服务券时,必须携带原始入住创业载体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两创示范”服务券领取地点变更为道里区东安街5号,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五、“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使用额度及要求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以纸质券或电子券(卡)的形式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票面金额为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和100元。
    (二)单个企业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领取,领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额度最高5000元。每个服务项目或多个服务项目可使用(抵扣)的“两创示范”服务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总额的60%。
    (三)每户小微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两创示范”服务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两创示范”服务券发完为止。
    (四)“两创示范”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六、“两创示范”服务券使用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小微企业领取“两创示范”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两创示范”服务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发放下一期“两创示范”服务券时优先考虑。已经领取过“两创示范”服务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已申领额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三)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有权取消该企业领取的“两创示范”服务券,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服务档案,并定期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区、县(市)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和服务机构不执行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机构的责任。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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