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讨论研究,并征求主管领导意见,于 3月 3日下午4:30分前将反馈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指导处,若无意见反馈视为同意。
联系人:李晓秋
电 话:86772408 139046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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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结合,坚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相结合,坚持省定考核目标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与合理量化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考核指标设置与分值
主要考核各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统计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指标由各区、县(市)税务部门提供)。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为准。
(一)主要经济指标(165分)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3项指标,每项指标的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2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与基数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工业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工业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3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3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收入(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不得分。
(1)税收增长速度。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2)税收净增量。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为基数,本年度净增税收每超1亿元(含1亿元)的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3)税收占区县(市)税收总额的比重。以上年度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本地税收总额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同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4.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45分)。主要包括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3项指标,每项指标的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以上年度区县(市)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净增量。以上年度区县(市)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本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每超出基数2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以上年度区县(市)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本地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与基数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二)专项工作指标(105分,不设基础分)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3分,15分封顶。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5分,15分封顶。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1.5分,15分封顶。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15分封顶。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及以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加2分、市级及以下加1分,15分封顶。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获得1项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既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的加1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8.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营销企业为基数,本年度新增加2户加0.5分,10分封顶。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奖励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末或12月初组织对各区、县(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出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区、县(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通报。凡在本年度有一项内容未实现省、市预期发展目标的,只能参加本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评比奖励。 (责任编辑:admin 审核: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