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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6-18 14:39 来源:市工信委 作者:. 点击:
    哈工信发〔2011〕43号 各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 为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严把准入关,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

    哈工信发〔2011〕43号

     

    各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属工业主管部门:
      为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严把准入关,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家工信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管理,促进我市工业企业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其备案的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及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地区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地区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将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建立《哈尔滨市工业改造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将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哈尔滨市工业改造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条件: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将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将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一同报送市工信委。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市工信委将组成检查组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市工信委将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市工信委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审查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及深度要求
         2.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哈尔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责任编辑:刘继伟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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