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第一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落实《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难题,制止“双下滑”,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现就企业申报第一批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地方经济贡献大,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关系区域产业链安全,但流动资金出现阶段性紧张,经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后可实现较大或稳定增长的重点规模以上制造业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我省注册、按时向省统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在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有新增贷款,新增单笔贷款额度不低于800万元,贷款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且按期付息、缴税的企业;
3、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今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附件1);
2、2012年第一批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附件2);
3、2012年8月1日后贷款、付息、缴税凭证;
4、其他说明材料及附件,包括企业概况,主要设备、产品,今年以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遇到的主要困难,流动资金需求及周转情况,贷款及付息情况,贴息后预期效果,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2012年10月10日前,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分别报市(地、局)、县工信委和财政局,市(地、局)、县工信委和财政局初审后,于10月15日前将确定的2012年第一批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企业汇总表(附表3)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五、其他要求
1、请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申报条件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真正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非市地所属企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企业除外)在所在市地申报。
3、市(地、局)、县工信委负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产品订单等内容的初审;市(地、局)、县财政局负责企业财务指标、贷款合同、付息、缴税、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的初审。
联系人:省工信委运行处官英敏、贾广生
联系电话:0451-82628759,82620869
省财政厅企业处徐金光、潘丽颖
联系电话:0451-53635414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
2、2012年第一批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
3、2012年第一批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