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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11 10:52 来源: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作者:. 点击: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6〕113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6〕113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5日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政办发〔2010〕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总体规划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所辖区域 内服务平台初审上报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平台予以重点扶持。积极推荐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一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上一年度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数量占其签订合同客户量的60%以上。其服务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3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八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6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800人次以上。 
     
      (1)主要开展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服务的,上年度平均培训课时不低于50课时,培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不低于300人。 
     
      (2)主要开展管理者培训的,上年度平均培训课时不低于60课时,培训中小企业管理者人数不低于150人。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程序: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向所在区、县(市)工信部门申报。 
     
      (二)区、县(市)工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区、县(市)工信部门推荐的服务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及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1)。 
     
      (二)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1.服务平台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情况,包括:设备、场地等情况); 
     
      2.服务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 
     
      3.服务平台工作业绩与规划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服务项目类别,列明项目收费和相关支出费用等情况;收支明细表,主要收支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收付款凭证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凭证出具单位名称等)。 
     
      (五)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需提供完整的复印件一套)。 
     
      (七)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附件2)。 
     
      (八)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3)。 
     
      (九)提供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服务协议等)。 
     
      (十)其它证明材料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章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接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为中小企业服务工作方面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应于下年的元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经考核有下列情况的,取消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格。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有损于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 
     
      (四)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服务平台将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4)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各区、县(市)工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对合格的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评测表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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