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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创示范”服务券 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7-02-27 11:24 来源: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 作者:. 点击: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创示范服务券 发放工作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7〕13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相关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 为做好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工作,在深入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结合前阶段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工作实际,现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两创示范”服务券 发放工作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7〕13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相关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 
     
      为做好“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工作,在深入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结合前阶段“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要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不能无故推诿、拒绝企业的申请,如发生相关规定中没有的新情况,应及时联系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协调解决。 
     
      2.小微企业到区、县(市)申请“两创示范”服务券时需携带材料包括:①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②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供上年度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及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所得税申报表)、③从业人员台账、④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哈尔滨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优先发放条件仅限于在资金额度不足时由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在发放时统一把握。区、县(市)不需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限进行审核。
     
      4.小微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服务需求,在签约服务机构库中选择服务机构及相关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必须在2017年履行,对于今年无法履行的合同,我们将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企业服务券领取额度。同时,对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签约服务机构视情况取消其签约资格。 
     
      5.服务合同中必须有“两创示范”服务券抵扣服务费用的条款。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将双方的基本账户作为唯一的服务费用收付款账户,双方开户行、户名和账号要在合同中表示清楚。 
     
      6.企业在领取服务券时,如果合同已经生效,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交款发票等。非服务券抵扣部分必须通过双方基本账户转账方式支付,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7.入住创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与创业载体签订服务合同、领取“两创示范”服务券时,领取的服务券只能用于综合创业服务费用抵扣,不能将创业服务拆分申请“两创示范”服务券;小微企业在领取此类服务券时,必须携带原始入住创业载体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8.任何单位不得为其他企业代领“两创示范”服务券。非企业法人领取时,需提供有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9.“两创示范”服务券领取地点变更为道里区东安街5号,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人:曹莹、闫航、谢春鑫、徐榕伯、于亚杰 
     
      联系电话:84572152、84572153、84572154、84572132。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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