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条例规定了我省旅游业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与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定位,并明确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此次立法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明确发展机制和发展定位,加强政策扶持,做好品牌宣传,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等方面,加以科学规范,提供有力支持,为打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在政策扶持方面,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条例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并规定在规划土地、项目支持、设置标识、打造城市休闲和度假体系等方面为旅游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同时,着力在公路、通信、水电、品牌服务区、加油站、充电桩、垃圾处置、厕所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方面补短板,通过打造高效、舒适、便捷、安全的旅游交通体系等,助推旅游业进一步发展。
条例规定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并通过举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等方式配套开展旅游推介、旅游观摩、旅游研讨、旅游招商等活动。
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条例着力在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对景区讲解内容进行规范,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投诉受理和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方面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专门设置文旅融合一章,对文旅融合作出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既通过文化引领旅游,促进旅游的提质升级,又通过旅游促进文化传承发展,讲好龙江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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