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我省制定出台《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政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开展黑龙江省“提信心、促发展、助增长”银企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创新推出普惠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就业。
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完善重大项目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开展“就业专员对接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就业服务专员队伍,点对点对接联系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化用工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计划,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带动就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能龙江行动,适应“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持续推进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等重点行业、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大规模开展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鼓励规上企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规定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重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评价服务。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举办省市县三级联动大型招聘会及“小精专”系列专场招聘活动,聚焦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创新服务举措,依托“就业地图”“来活儿零工平台”“抖音带岗直播”“王科长热线”等线上线下新型就业服务平台,打造“智慧就业、暖心服务”龙江特色公共就业服务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平台,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精准匹配。
大力培树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品牌建设,围绕地域优势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定期举办劳务品牌专项竞赛,积极构建省市县三级特色劳务品牌体系,不断扩大劳务品牌促就业规模。推动劳务品牌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返乡创业、技能培训等紧密结合,着力打造“龙江护工”“龙江家服”等特色鲜明的劳务品牌矩阵,带动新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从业人员收入持续提高,优先吸纳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深入实施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开展黑龙江网上年货节、“名县优品”县域直播电商节、“中国主播龙江行”等系列活动,推动全省网络零售额增长,支持电商带动更多灵活就业。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推动主要网约车和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降低平台过高的抽成比例或者会员费上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水平。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体系,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推进零工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搭建“线上+线下”多元化零工平台,提升灵活就业服务保障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推动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持续开展社区工作者和专职网格员招聘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办“社区家政小店”,加强标准化、商业化辅导,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执行相应高定工资政策,同时按规定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
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继续面向国内“双一流”高校和省内其他高校招录选调生,搭建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
实施2023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见习岗位。深入推进高校就业缓冲区建设,对高校提供就业缓冲区见习岗位且毕业生在岗见习满1年的给予招生计划奖励。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大高校就业创业服务站建设力度,组织职业指导师进校园系列活动,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择业就业观引导、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专题活动,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人一策”服务措施,为每名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2023年6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自行调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适时适度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临时救助“全省通办”,临时遇困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直接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后补手续”。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市(地)可适当降低启动条件、扩大保障范围。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