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十一项专项救助惠及低收入群众———《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4-04-26 08:48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 点击:
    4月25日上午,省民政厅召开《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部门联合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政策。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城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15个省直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4月25日上午,省民政厅召开《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部门联合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政策。

      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进一步统一了低收入人口概念,对困难群众进行了分层细化,实行更有针对性、更加精准的救助。

      按照“市级指导、县级统筹、镇街落实、村社协助”原则,分级分类实行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的数据采集、汇总和动态更新,做到标准衔接、数据一致、及时上传、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交换准确性,确保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实施意见》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创新动态监测方法、分类处置预警信息作出安排。线上,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系统,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比,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提供数据支持,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线下,依靠基层工作人员经常性走访发现困难群众,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和困难需求,并核实困难风险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

      民政部门对于预警监测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置,发现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尽快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救助范围但有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将信息分类推送给相关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为进一步增强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实施意见》明确,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措施。所谓“分层”,就是根据困难程度来分层,将需要救助帮扶的低收入人口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所谓“分类”就是按照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进行分类,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针对性救助。

      我省在国家《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5项专项救助基础上,结合我省先行先试经验,将老年人集中供养照护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取暖救助、殡葬救助等6项专项救助纳入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专项救助扩大到11项。

      同时,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家庭严重困难一次性救助和妇女“两癌”救助等其他类型救助,把针对低收入人口的各类救助政策用好用足。 

      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重病患者是指救助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高值药品等费用超过上年度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或者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病种类别、病种名称等其他方法认定的患者。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实施针对性专项救助

      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和在籍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人口,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或减免公租房租金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采取农村危房改造“愿纳尽改”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通过产业扶持、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鼓励企业聚焦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发居家灵活就业项目。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老年人集中供养照护救助。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收入人口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供养机构发放集中照护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上述人员建立家庭照护床位。

      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低收入人口摆脱生活困境,为涉案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依法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困难职工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在生活、医疗、助学等方面给予救助。

      取暖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通过发放取暖救助金、取暖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取暖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殡葬救助。为身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殡葬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予以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四项减免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减免政策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